行业自律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江西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 2016-03-15

  (2006年2月15日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本省工程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形成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工程咨询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经协商一致,订立《江西省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二)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在本省开展相应工程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包括省外来赣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公约,实行行为自律。


  二、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自觉遵守《中国工程咨询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三)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单位、个人工程咨询资格。

  (四)不涂改、倒买、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五)不超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认定的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六)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杜绝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杜绝任意压低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行为。

  (七)因变更或者终止业务,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

  (八)不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其它工程咨询单位。

  (九)不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伪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相关活动的真实材料。

  (十)坚持“质量兴业”方针,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声誉,树立江西省工程咨询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实施办法

  (一)省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的督导、检查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会长汇报。

  (二)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违反本公约的工程咨询单位的处理意见。

  (三)对违反本公约的工程咨询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1、警告;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提出严重警告,并将该单位的违约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向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同时通过《江西工程咨询信息》月刊和江西工程咨询网向社会公布;

  4、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江西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资格;

  5、如属于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的,建议取消该单位的会员资格,并提请当年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6、建议资格认定单位对违约单位进行限期停业整顿、降级、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

  7、对违反本公约的省外来赣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还将其违约情况函告该单位所在地的工程咨询协会或上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凡受上述惩戒的工程咨询单位,其违约行为均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信用档案》。


  四、附则

  1、本公约经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2、本公约生效后,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民政厅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3、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