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2023年12月20日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称为:Jiangxi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JXAEC。是由江西省内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及在工程咨询界或有关经济部门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投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综合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关行业指导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汉港·凯旋中心孵化器裙楼4楼403室 邮政编码:330038。

本会的网址:http://www.jxaec.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会长担任(如会长是中共党员);如本会会长不是中共党员的,由会长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协会中共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经党员大会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履行职责。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副秘书长、所属机构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提名、协会年度预决算、专职工作人员选聘、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等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须前置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落实省发改委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江西省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审查等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相关信息。组织研究有关工程咨询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参与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江西省工程咨询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逐步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举办有关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究班等。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理念方法和管理经验,评选和表彰在咨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促进全省工程咨询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配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做好全国优秀咨询成果评选工作,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开展省级优秀咨询成果评选、技术水平评价类工作。

(六)加强工程咨询行业宣传和信息交流,推进江西工程咨询网站建设,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咨询相关的学习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行业间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规执业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十)组织完成政府、社会各界委托的与工程咨询有关的其他任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承诺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单位会员设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由该单位推荐可以正常履职人员,具体人选可从单位的负责人、专家、中青年技术骨干中推选;

(六)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后,继任该单位会员代表在本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七)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更换理事代表、常务理事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八)协会负责人届中调整时,由其所在会员单位向本会书面报告,经协会理事会表决同意,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资信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简介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江西省工程咨询市场违规行为的举报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其他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关心支持协会工作,自觉遵守并维护协会管理运行秩序,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本会各项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该代表由该单位能够参加协会活动的该单位的负责人、专家、中青年技术骨干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原则上协会负责人不在协会领取任何薪酬);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和会费标准确定与调整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其他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任期内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工程咨询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 应为协会会员单位正式职工;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交理事会选举;

(五)召集、主持会长会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提名所属机构负责人,审核副秘书长提名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聘任;

(八)决定所属机构非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和决策。承担日常业务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组织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审核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后聘任;

(六)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 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12月20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